私家车当成网约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2022年5月,赵某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含了价值9.09万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并明确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
保险合同中规定,如果车辆发生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同年11月,赵某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并频繁使用该车辆进行接单服务。去年7月,赵某在驾驶该网约车接乘客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自己、乘客受伤,车辆受损。然而,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该车辆原本为私家车,非运营性质,且赵某未通知保险公司其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随后,赵某将此事诉至南湖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一是赵某是否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
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相关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其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考量因素包括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在财险合同中,营运车辆的危险系数明显高于非营运车辆,因此保险费率也更高。赵某以家庭自用车辆投保,但投保后持续在网约车平台接单且未告知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也在接单,这明显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
同时,法院还认定,保险条款中关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免责部分已加粗加黑,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赵某在电子投保过程中也在投保单和免责事项说明书上进行了电子签名,确认了免责条款,因此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提出上诉,但嘉兴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此外,据嘉兴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发布的“网约车市场风险提示”,截至今年9月底,该市已有1.78万辆网约车,4.16万人取得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法官提醒广大私家车主,如果将车辆用于营运而未通知保险公司,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以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由拒绝赔偿。因此,车主在变更车辆使用性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调整保费和保险责任。也建议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中,通过列举常见情形或增设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告知免责条款,并将擅自改变车辆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等加入其中,以确保车主能够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