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男子用前公司客户名单推销判赔8万
销售岗位的员工在原公司获得了客户名单,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离职后,却利用原公司客户信息向客户推销自己经销的其他酒品。“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呢?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职员工利用其掌握的客户信息用于个人生意、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案件。
原告力某公司是一家主营酒类产品销售的企业,在长期经营中积累了大量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交易记录、个人偏好等。这些客户信息均存储于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系统内,并为信息设置了查看权限。
力某公司将酒品销售工作外包给了达某公司,并将该软件的使用权授权给了达某公司,同时要求销售岗位的人员必须和达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要求销售人员在与客户联系时专门使用所配发的工作手机。
2022年4月7日,被告李某应聘达某公司的销售岗位,成功入职,在力某公司从事酒品销售工作。同时,达某公司按照力某公司的要求与李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双方约定,李某作为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服务关系结束后,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并要求李某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
在工作几个月后,李某自忖已经通晓了酒水行业的运营模式,萌生了自主创业的念头。离职后,李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在网上推销该品牌的红酒。
为了打开销路,李某利用自己在达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陆续与力某公司的一千多名客户进行联系,推销自己经销的酒品,并按照其掌握的客户住址信息,给这一千多名客户每人赠送红酒一瓶试饮,期待能有回头客照顾其生意。
接着就有客户向力某公司举报了李某的相关行为,力某公司接到举报后,将李某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要求李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李某辩称,其只是与力某公司的一千多名客户打了电话,没有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自己并没有获得实际收益,完全是赔本营销,送出一千多瓶红酒,只有十几个回头客,导致生意入不敷出,只好关门了事,所以也没有给原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的客户名册中包含众多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记录等特殊信息,并不属于公开信息,并且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被告李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利用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推销自己代理的酒品,构成对力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
综合考虑被告李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以及原告公司合理的维权支出,法院酌定被告李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综上,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力某公司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并赔偿力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主动向力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自觉履行了部分赔偿款,取得了力某公司的谅解,双方就剩余赔偿款的付款期限达成了一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