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喝了酒还穿高跟鞋” 女子在酒吧崴脚要求赔2.4万元被拒
“难道去酒吧不喝酒,我喝白开水吗?”在酒吧崴伤脚要求赔偿后,蒋女士被酒吧以喝了酒为由拒绝。对此,酒吧负责人表示,她除了喝酒,还穿了高跟鞋,且之前还有陈旧伤,他们已垫付一半的医药费,算是尽到了义务。
蒋女士认为,酒吧没有明文规定不让穿高跟鞋,且穿高跟鞋也不一定会导致受伤。由于双方赔偿未协商一致,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4万余元。此案一审被驳回,二审将于近日开庭。
事情发生于今年5月下旬。当晚,下班后的蒋女士一个人去家附近的成都金牛区一家酒吧消遣。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天她一共消费342元,买了12瓶酒,和酒吧工作人员共饮。当晚11点过,她从厕所出来时,没注意到有两个台阶,加之地面有积水,所以踩空,导致脚部被扭伤,肿了起来。
成都大学附属医院的出院证明记载,蒋女士左足跟骨前外侧撕脱性骨折、左踝内侧三角韧带、跟腓韧带损伤、左足部软组织损伤、左踝关节积液、左踝关节骨折术后。医嘱其休息3月,患肢需要继续用石膏固定,出院后定期复查。蒋女士自称,由于脚部受伤在家休养了3个月。
蒋女士认为,自己是成年人,没有留意到地上的积水及台阶,对此意外负有一定责任,但根据《民法典》规定,酒吧作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也应保持场所的细节服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由于对后期医药费及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蒋女士将酒吧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2.4万余元。她说,其中2.2万是瑜伽行业每月7000多元的平均工资,其余为医疗费、营养费等。
在法庭上,酒吧方表示,蒋女士受伤并不是酒吧的过错,因为事发当晚场所内地面干燥,不存在蒋女士所说的地面有积水的情况,且蒋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她受伤与酒吧有因果关系。10月下旬,酒吧方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酒吧有没有水,现在已经无法证明。”且证明酒吧有水的举证责任在蒋女士,并不在酒吧。
酒吧方在法庭上还提到,蒋女士在受伤前,脚部就曾进行过手术,其在明知脚踝有旧伤的情况下仍穿着5cm~7cm高跟鞋饮酒,在行走过程中受伤,是她自己的过错。酒吧在厕所处张贴有安全标识,提醒顾客注意安全,出事后他们也陪顾客就诊,出于人道主义为其垫付前期医疗费用,已尽到相应义务,因此不应承担额外的赔偿。
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王仁根律师则认为,虽然法律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宜无限扩大、过于苛责,不能僵化理解为“我受伤,我有理”“在什么场所受伤,就应当由什么场所赔偿”,应回归事件真相,准确区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