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下班骑车掉坑里摔伤 人社局不认其为工伤
陆某是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2018年3月28日晚11点左右,他在单位加班结束后骑自行车回家的路上,不慎跌入一个因施工而下陷的坑洞中受伤。蔚县医院检查结果显示,陆某的部分牙齿脱落或松动。

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施工单位被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并通过中间人协调,自愿赔偿陆某经济损失5000元。
事故发生后第二天,陆某向警方报案,警方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证实了施工单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陆某所在的蔚县法院认为,陆某在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不慎掉入施工坑内受伤,这属于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事故,应被视同工伤,并应被认定为工伤。
2019年3月4日,陆某向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市人社局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对于这一决定,市人社局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陆某应当提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证明其在下班途中遭受了事故伤害。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所需的关键证据材料后,陆某表示无法提供。市人社局依法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在2019年4月2日依法向陆某和蔚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决定书。

然而,陆某对此决定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加班回家途中掉坑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为市人社局对法律的理解有误,应予撤销。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陆某受伤的事故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事故,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在本案中,陆某虽然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物业公司出具的《说明》,以证明施工方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这些材料并非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对陆某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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