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时要求家务劳动补偿5万 法院调解:男方共赔25万
近日,在河南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女方胡女士提起诉讼,请求与男方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男方支付她家务劳动补偿金5万元。经过河南中原法院的耐心调解,最终男方王某一次性支付给胡女士各项经济补偿共计25万元,其中包括了对她家务劳动的合理补偿。
2011年,胡女士与王某相识并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一女,取名小梦(化名)。但婚后双方因性格、处事方式及教育理念存在巨大差异,家庭矛盾频发,争吵成了生活的常态。2022年10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胡女士无奈搬离共同居所,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24年12月,胡女士向中原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争取女儿抚养权、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外,还特别提出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家务补偿金5万元。胡女士认为,在婚姻生活中,她承担了大量家务劳动,包括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等,而王某却未尽到应有的责任与义务,她的付出应得到相应认可。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挽回余地,且双方均同意离婚。于是,法官组织双方围绕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自己在婚姻中的感受及调解意见。对于原告胡女士多年来为家庭的付出,法官表示了理解与认可。同时,法官也向被告王某阐明了家务劳动对家庭稳定和子女成长的重要性,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责任与义务是平等的,根据法律规定,胡女士的付出理应得到相应补偿。
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子女意愿等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的建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原告胡女士抚养,被告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房产、车辆归被告王某所有;同时,王某一次性支付胡女士各项经济补偿共计25万元,其中包括对她多年来家务劳动的合理补偿。
法官提醒:家务劳动并不比在外工作轻松,但长期以来,这种劳动往往容易被忽视,甚至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条款的完善,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进一步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对婚姻家庭的贡献,赋予了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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