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没交物业费被公示?法院怎么判
因未缴纳物业费,一家物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公开了欠费业主的姓名和房号等敏感信息,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经审理查明,甲公司是成都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而李某则是该小区的业主。2019年11月9日,物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第五届业委会成员及“热心业主”物业费欠费公示》的文章,文中明确指出:物业公司现将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情况公示如下:房号30B-×××,业主姓名李某,欠费金额18761.55元。
2021年4月,李某结清了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用。随后,她以侵犯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700元。在李某提起诉讼后,物业公司删除了上述公示文章。
在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辩称,李某欠费时间长达9年,而微信公众号上公示欠费业主的行为符合《某某花园物业服务试用合同》中的约定。此外,物业公司还指出,公示发布一年多后李某才结清欠费,如今提起诉讼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同时,由于该公众号已停用,关注人数少,阅读量小,并未对李某造成实际损失,也未侵害其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物业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起因是物业公司2019年11月9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涉案文章。该文章一直持续到李某向青羊法院提起诉讼时才停止,诉讼时效应从侵权行为停止时起算。据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在文章中公开李某的姓名、房号等个人敏感信息,应视为对李某的个人私密信息进行了处理,且该处理行为未经李某本人同意。尽管《某某花园物业服务试用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可以采取登报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但并未授权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物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应承担与其行为影响相当的民事责任。同时,由于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害或严重后果,故法院对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李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其他损失,对其要求赔偿其他合理费用17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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