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子“互换”身份19年 一方将对方告上法庭
1995年,同村居民李某某的父母“借用”了曹艳娥的户口簿,“她用我的户籍报考中专,毕业后成为计生委的编制人员。”
2020年,曹艳娥公开揭露此事,李某某被北林区卫健局停职调查,并于当年11月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她(李某某)现在已经重返工作岗位。”曹艳娥说道。此前,两人因“借用”户口而“互换”身份长达19年。
曹艳娥透露,她出生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生于1978年6月。1995年,同村的李某某父母来到她家,请求借用她的户口簿,并承诺几天内归还,“当时只借走了我的户口簿,并未留下李某某的户口簿。李某某用我的户口信息报考中专后,还将我的户口迁至山东泰安,继续以‘曹艳娥’的身份完成学业,并成为区计生委下属单位的一名在编人员。”
北林公安分局的调查显示,2000年9月李某某毕业后,被分配至原绥化市北林区计生委工作,她凭借户口迁移证(登记姓名为:曹艳娥)将户口从山东泰安迁回绥化市,并落户于春雷派出所辖区。
曹艳娥表示,她和家人曾多次要求李家人归还户口簿,但真正得到回应的仅有两次。第一次是在2004年,在多次追讨后,李家人将李某某的一代身份证交给曹艳娥,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和住址均为李某某的信息;第二次是在2008年,曹艳娥因病住院,需要户口簿完善住院信息,李家人将李某某的户口簿“归还”给了曹艳娥。
“我被迫变成了‘李某某’。”曹艳娥说道,当年父母的“帮忙”给她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由于我的户口被李某某迁走,我的名字早已不在原户口簿上。2009年,我与丈夫登记结婚时,由于手中只有李某某的户口簿,结婚证上的姓名只能是李某某;2014年,实行实名购票后,我出行也只能使用含有‘李某某’姓名、住址的身份证……”
去年9月16日,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对她与李某某之间的人格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该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曹艳娥请求法院对李某某涉嫌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占罪、冒名顶替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及盗用身份证件罪进行立案侦查。
判决书显示,李某某辩称,1995年因当时中考复读生不能报考的政策限制,其父母与曹艳娥的父母进行了协商,并同意她与曹艳娥互换户口以帮助其报名,她家并不存在骗走户口的情况。此后,李某某与曹艳娥均使用互换后的名字上学、工作、结婚等,长达19年。
在曹艳娥向公安局反映情况后,2014年警方签发了意见函,实现了双方户口的互换。李某某认为,曹艳娥所提及的影响其分配土地、办理婚嫁等正常社会活动是无中生有的,且她也不存在冒用的问题,不存在侵权行为,更无需赔礼道歉。
对此,北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人格权纠纷。此前多份由公安局出具的意见函与决定书均证实,互换身份信息是经过双方家长同意的。且2013年8月10日北林区公安分局已作出决定,纠正并恢复了曹艳娥、李某某的户口。
2021年9月,北林区卫生健康局就涉案事件对李某某作出了行政警告处分。曹艳娥主张李某某停止冒用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李某某支付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表示,曹艳娥要求注销李某某使用冒用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的学籍、工作档案,以及开除李某某公职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予处理。曹艳娥主张李某某支付其误工费(1995年至2013年)11万余元、土地承包经营损失5万元、材料费3万元,由于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这一结果,曹艳娥表示无法接受,并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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